财政部:工程项目不得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018-07-02

来源:建筑新网         作者:综合

       近日,财政部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意见稿》),进一步规范了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其中设立了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负面清单,明确了法律规定的货物、工程,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等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并列入指导性目录。


       地方长期依赖的融资平台公司被剥离政府融资职能,地方融资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一唯一合法渠道后,出于多种因素考虑,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假借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变相融资,而且这种行为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引起了中央部委的警惕。2016年,国家审计署的《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称,有的地方出现一些隐性债务,内蒙古、山东、湖南和河南等4个省份在委托代建项目中,约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支付建设资金,涉及融资175.65亿元。近期,审计署再次披露了一则具体的地方借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违规与项目承建企业签署兴泾镇回乡风情特色小镇城镇化工程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并承诺将19.65亿元购买服务价款纳入银川市财政预算,形成政府隐性债务。

       一些地方存在违法违规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超越管理权限延长购买服务期限等问题,这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为了制止地方这一行为,2017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提出,严禁将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办法意见稿》结合上述《通知》要求,明确负面清单,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作了全面、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其中,以下各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并列入指导性目录: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事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货物和工程;

       (四)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

       (五)融资行为;

       (六)购买主体的人员聘用,属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范的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七)由政府提供的效率效益明显高于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以上第(二)至(八)项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通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方式实施。

       具体来看,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负面清单共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货物和工程”、“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等内容在内的共9项。另外,此次《办法意见稿》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为3年。承接主体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时,不得含有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担保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