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台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新规
2018-07-20
来源:中国政府网 作者:综合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对新形势下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工作作出部署。相较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意见》严格了建设申报条件和在建项目风险管控。
《意见》提高了申报建设地铁和轻轨的相关经济指标。在申报建设地铁方面,申报建设地铁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地区生产总值“底线”分别由100亿元、1000亿元调整为300亿元、3000亿元。《通知》对拟建地铁城市的初期客运强度没有作出规定。而《意见》则规定拟建地铁城市初期客运强度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7万人次。
在申报建设轻轨方面,申报建设轻轨城市的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地区生产总值“底线”分别由60亿元、600亿元提高到150亿元、1500亿元。《通知》对拟建轻轨城市的初期客运强度没有作出规定。而《意见》则明确规定,拟建轻轨城市初期客运强度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4万人次。
《意见》明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不含有轨电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照相关程序审批(核准),未列入建设规划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严禁以市政配套工程、有轨电车、工程试验线、旅游线等名义违规变相建设地铁、轻轨项目。已审批(核准)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城市要合理把握建设节奏,着力优化项目设计,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有效降低工程总投资。
对于这一受到各地高度关注的政策,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严鹏程7月17日在新闻发布会上用了五个“严格”进行解读。
一是严格申报条件。对于申报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提高了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gdp等方面标准。
二是严格规划审核。加强对建设规模、资金筹措方案、负债水平、规划内容的审核把关,确保符合规定和要求。
三是严格控制速度节奏。对要开展新一轮建设规划的城市,必须在本轮建设规划实施到最后1年、或者规划项目总投资完成70%以上,才能报批。
四是严格落实资金保障。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没有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的项目,以及列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范围的城市,不批准或暂缓批准新开工项目。
五是严格事中事后监管。国家发改委将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明确国家、省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城市的责任,提出了追责问责相关措施。
严鹏程表示,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